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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解读
2008-04-06 22:24:06 来源:
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解读 |
王晓峰
一、 为什么修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1992年新一轮律师改革以来,借助市场经济的蓬勃张力,我国的律师事业得以长足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世人所关注,其中,律师收入也成为大家关注的内容之一。有这样两个情况: 二、 制定《管理办法》和《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力求让老百姓请得起律师。(这个承受能力包括社会心理和物质负担两个方面,因此确定了控制上浮,下浮不限的原则。) 五是,给收费双方留出充分的自主权。(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选择具体的适用标准) 三、 政府指导价的意义、范围及我省的选择 2.政府指导性价格是由政府制定的,具有一定幅度的收费,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价格。 3.市场调节价是完全由供需双方按照价值规律,自行协商确定的收费价格。 (二)国家对律师收费价格类型的规定。 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收费划分为两个类别,即: 1.代理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家对律师收费方式的规定。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收费可实行三种方式,即: 2.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费; 3.计时收费。 (四)我省的选择。 1.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一律实行按件收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全部的刑事案件); 2.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为防止趋利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也实行按件收费(如:国家赔偿案件、申诉案件); 3.一般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4.把计时收费作为补充方式。适用两种情况,即:特别重大、疑难、耗时多的案件,经与委托人协商后,因额度过大按上述两种方式无法签订委托协议或收费协议的;委托人有特别要求的。实行计时收费的,必须按月向委托人提供工作清单,由委托人签字认可后,以此作为结算收费的依据。这个规定很重要,一定要把握好。计时收费的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的委托,授权我厅对收费标准作出规定,省厅考虑我省律师业的发展水平,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1500元人民币。 四、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适用 (一)案件的适用。即五类案件适用政府指导价: (二)地域的适用。 (三)选择适用(地域适用的特殊形式)。 五、 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的规定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标准可上浮30%,下浮不限。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比例速算参考: 收费额=争议标的额×速算比例 说明: (1)各档收费的上限均含本数; (2)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在上限以下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比例; (3) 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案件适用此比例。 (二)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 15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5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5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案件,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刑事二审、死刑复核案件,按一审审判阶段收费,但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应减半收费。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五)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按件收费,3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应减半收费。 六、 关于风险代理 (一)风险代理的含义。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群体性诉讼案件。 也就是说,只有除了上述五种情形之外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 (三)风险代理的禁止。 1.刑事案件; 2.行政案件; 3.国家赔偿案件。 理由就在于上述四大类案件要么涉及委托人基本生活保障,要么直接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稳定,如果允许这类案件也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则可能使委托人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或对国家利益造成 (四)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 最高不得超过委托人实际受益额的30%,在30%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 关于重大、疑难、耗时多案件的收费 (一)什么是 “重大、疑难、耗时多案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耗时多案件”: 1.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且按一般案件劳动时间难以完成的; 2.案情复杂,按一般案件劳动时间无法完成的; 3.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需要特殊的专业知识的; 4.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首犯、主犯或其他重要成员; 5.在中级以上法院作一审的案件; 6.在正常情况下,律师办理案件的风险、责任较大的。 (二)收费标准。 “重大、疑难、耗时多案件”收费可以在规定收费标准的五倍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即,最高可收到规定标准的五倍,最低收多少不限。 (三)案件的备案管理。 八、 关于办案费的收取和管理 (一)办案费的含义。 办案费,就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为保证案件的进行而由律师代为交付,但又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必要支出。 一般情况下,办案费包括如下费用: 1.诉讼费或仲裁费; 2.鉴定费; 3.公证费; 4.查档费; 5.翻译费; 6.异地办案差旅费; 7.由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办案费的管理。 1.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不允许律师个人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2.律师事务所收费后,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凭证,作为结算的依据(因办案费不是律师服务收费,所以不用开正式发票); 3.案件结案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凭有效票据就办案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4.在本地办案不得收取办案差旅费。 (三)收取办案费中需注意的问题。 1.决不允许把收取办案费当成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的创收渠道。个别情况下,律师个人收取了委托人的办案费,应及时和律师事务所打招呼,并在一周内把所收费用交到律师事务所。 2.收取办案费后,办案律师不得再要求委托人承担办案费约定范围内支出。如让当事人安排吃饭、住宿,购买机(车)票等。 九、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 除上述的规定以外,从律师所的日常管理上还应当注意和解决如下的问题: (一)认真审查拟收案件是否符合收案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数额是否准确,之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或收费协议。(防止私自收费和业务管理失控) (二)实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律师事务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接受当事人监督。允许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框架内确定本所的收费标准。 (三)收费后开具正规发票,不得打白条,也不得以没交足费用而拒绝开具发票。 (四)收费存根归档立卷。 (五)认真解决律师收费引起的争纷。建立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要分别建立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委托人或当事人与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争议。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经争议双方签字认可的,争议双方应予执行。争议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律师收费争议的受理、调查、调解和认定。对在争议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收费违纪行为,有权提出处分或处罚的建议。 (六)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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